近日,省财政厅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、省环保局、省经贸委、省物价局联合发布实施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的通知,要求各地按新的条例对排污费实行征收管理。
过去排污收费办法是按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收费,有的单位“污染排放达标”而未收费,因而排污未能有效节制,致使排污总量越来越大。新条例执行污染物多因子(种类) 和污染物总量收费,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容量难以承受问题。该条例规定,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,都必须据实缴纳排污费。此款突出了以经济办法加强环境管理的作用,同时兼顾了经济、社会和环境的承载能力。
新条例还对排污费的征、管、用提出了明确规定。(湖北日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