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次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,目的是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激励机制,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,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。省政府决定将2004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.8元/立方米,其中居民生活、行政事业用水0.7元/立方米,工业用水0.8元/立方米,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.9元/立方米;2005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。上述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,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,也要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。
此外,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同时,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,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。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用水定额,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。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,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。
省政府要求,各市、县人民政府要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期调整到位,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,不得擅自减免。同时,抓紧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,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,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。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,在足额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前提下,剩余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的治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