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”,此次地表水水资源费统一按每立方米0.25元标准征收;地下水(包括地热水、矿泉水)分非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,同时按不同取水用途实行不同标准征收,即旅游、洗浴、娱乐、餐饮、洗车用水非超采区取水的标准为每立方米1.00元,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1.20元,居民生活、行政事业单位、各类工业及其它用水非超采区取水的标准为每立方米0.50元,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.60元;非超采区采矿排水维持原来的每立方米0.12元不变,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每立方米0.14元,水资源费征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。由于“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”正在修改中,故本次征收范围仍为自备水源用水户。